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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失效]

  (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十一条 乡以上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内公开的内容是:
  (一)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政收支、接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开支情况;
  (三)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
  (四)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
  (一)通过公开栏、公开板、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公开;
  (五)通过政务公开中心、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六)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与时间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政务公开方案,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方案,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
  第十四条 政府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政府的重大决策、主要干部任免、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第十五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要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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