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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失效]

  第七条 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重大决策、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 况;
  (二)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大额度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政府采购等情况;
  (三)于部选拔任用和招聘、公务员录考、评先评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
  (四)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 县以上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资源开发、用地审批、专项经营、项目审核、资质审查、工程招投标、资产投资、办照检证、价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等行政审批事项;
  (二)行政复议、征地补偿、行政处罚、劳动仲裁、工伤鉴定、多件处理、经济处罚、计生管理、乡镇财政、农民负担、优待抚恤、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扶贫救灾款物的分配和发放等事项;
  (三)反腐倡廉、物价指数、失业就业、社会保障、军转安置、教育收费、医药医疗费用、住房价格、打假投诉等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下拨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债权、债务、农村税费收缴及开支情况;
  (四)向农民集资的依据、标准和使用情况;
  (五)计划生育证发放和收费的依据、标准、经费使用情况及计划生育违规罚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情况;
  (六)中小学校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七)救灾救济款物、农村义务兵优待优抚金、双定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和五保户供养费发放情况;
  (八)乡镇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及乡镇工程招投标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 况;
  (九)土地征用开发和宅基地审批情况;
  (十)乡镇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及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还必须公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
  所有的公开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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