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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
 (2002年6月26日 湘政办发[2002]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全省乡镇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湘政发[1996]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五)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县以上政府要成立政务公开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和部门应进入“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必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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