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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二)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六)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七)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
  (八)政务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
  (九)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考核量化标准,由其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厅(室)牵头承办。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部署;
  (二)政府办公厅(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府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党委、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并取消年度单位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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