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成立以行政正职为首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具体组织政务公开工作。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也要确定专人抓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单位,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考核。基层站所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应按上级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要求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驻湘单位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

       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省政府负责全省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州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