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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债权、债务、农村税费收缴及开支情况;
  (四)向农民集资的依据、标准和使用情况;
  (五)计划生育证发放和收费的依据、标准、经费使用情况及计划生育违规罚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情况;
  (六)中小学校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七)救灾救济款物、农村义务兵优待优抚金、双定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和五保户供养费发放情况;
  (八)乡镇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及乡镇工程招投标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九)土地征用开发和宅基地审批情况;
  (十)乡镇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及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还必须公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
  所有的公开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十一条 乡以上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内公开的内容是:
  (一)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政收支、接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开支情况;
  (三)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
  (四)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
  (一)通过公开栏、公开板、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公开;
  (五)通过政务公开中心、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六)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与时间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政务公开方案,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方案,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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