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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和
 《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全省乡镇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湘政发[1996]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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