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6年度清理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17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政发[1990]50号 1990年8月20日)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近几年,市财政对教育事业的拨款逐年增加,其中,1978年拨出的普教事业费为1.2亿元,1989年已达到5.6亿多元。每年用于每个学生的教育事业费,1978年为67.87元,1989年提高到422.18元。尽管拨款逐步增加,但仍不能完全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些年,随着现代化教育手段的大量使用,教育经费的开支也相应增加。
  我市中小学和中专、技校的学、杂费收费标准是50年代制定的,与现在的实际开支极不适应。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除继续增加财政拨款和鼓励社会集资办学外,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财字010号〕中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和初级中学免收学费,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收取杂费。非义务教育的高级中学应收学费和杂费”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我市从1990年新学年开始,适当调整中小学和中专、技校的杂费、学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小学、初级中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只交纳杂费。交纳的标准为:
  小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10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4元。
  初级中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15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8元。
  2.高级中学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交纳杂费外,还应适量交纳学费,其标准为: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不分城乡)每个学生每学期杂费15元,学费15元。
  3.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交纳杂费20元,学费20元。
  4.除上述收费标准外,在有热饭条件的中小学,对需热饭的学生,每人每月收取热饭费1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