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
([2002]4号)
为了加强对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的监管,进一步发挥上海航空枢纽港的作用,促进国际转运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将《上海海关关于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予以公告,自2002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的实际监管,发挥上海航空枢纽港作用,促进空运国际转运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空运国际转运货物”(以下简称转运货物)系指由境外启运,经上海航空港换装国际航班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航空港,在同一总运单下的货物(包括整板货物和散货)。
第二章 海关监管
第三条 开展转运货物转运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转运企业)应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方可经营转运货物的转运业务。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际转运企业书面申请;
(二)民航总局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转运货物存放区域平面示意图;
(五)转运业务管理制度;
(六)转运业务专用印章样式;
(七)国际转运企业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八)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国际转运企业应事先将营运航线及航班等情况向海关备案。增设临时航班应及时向海关报告。
第五条 转运货物的进境和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