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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2年第9号)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4月29日经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6月3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1日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墓葬经营活动。”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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