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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修改)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2001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已经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2年5月8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1年5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2年10月15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7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1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因旧城成片改造需要拆迁零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按本条例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辖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职权负责本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
  建委、计委、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规定权限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支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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