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企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所在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区(县)验收组;
2、区(县)验收组验收合格后,经区、县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审核;
3、通过复查审核达到验收标准的煤矿继续生产,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4、到12月份专项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区(县)要书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并上报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做出总体评价。对整治不合格的区(县),将责令其限期重新整治,问题严重的要停产整顿。
六、专项整治的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验收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做好本辖区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要强化区(县)、乡两级政府的领导责任,把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各煤矿,落实到人头,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的各项政策规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在深化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甚至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
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要认真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职责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应关闭矿井而未关闭和深化整治工作不到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所有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从快查处。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重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要认真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今后,凡对事故处理决定顶着不办,推诿扯皮、甚至对责任人包庇纵容,要严厉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