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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5、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且装备水平、防范措施等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矿井;
  6、开采高灰高硫煤的矿井。
  (二)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全面整治国有地方煤矿
  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002)》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到2002年11月底仍不合格的,也要予以关闭。
  四、专项整治的责任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辖区各类煤矿(统配煤矿除外)的深化整治工作。在深化整治过程中,对2002年1月31日前未通过验收的52个煤矿的关闭工作,按照《乌鲁木齐市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责任表》中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落实。
  五、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
  6月份,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字[2002] 3号文件和全国、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002)》,掌握开展深化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标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安排落实(此阶段工作已经完成)。
  (二)深入整治阶段(7月初——9月底)
  1、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对2002年1月31日前未通过验收的52个煤矿,于2002年7月25日前依法予以关闭。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关闭小煤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辖区内各类煤矿按照《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002)》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深化整改;同时逐一进行摸底、排查,针对复产验收及今年“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凡没有按期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理,并责令停产整改。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底——11月底)
  各区(县)组成验收组,依据深化整治标准,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验收。
验收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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