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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
 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2]20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2]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为目标,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执法,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淘汰落后,提高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工作主要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明显改善煤矿生产企业安全技术状况,切实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和综合抗灾能力,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事故伤亡人数比去年下降10%,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重点整治以下六类小煤矿:
  1、已经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矿井;
  2、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治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规定,在2002年1月31日前未通过自治区和我市复产验收的各类矿井(包括基建矿井);
  3、到2002年11月底达不到《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002)》的矿井;
  4、采煤方法存在重大隐患(采煤工作面无法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或无两个可靠的安全出口或存在大面积悬顶威胁而无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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