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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帮扶困难职工基金管理办法

郑州市帮扶困难职工基金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市困难职工解决就业和生活中的困难,广泛筹集、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帮扶困难职工基金(以下简称“帮扶基金”),根据国家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帮扶基金是依靠各级政府支持,广泛吸取社会各界资助,以帮扶困难职工为主要目的而建立的公益性、互济性、群众性的社会基金。
  第三条 帮扶基金的宗旨是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 帮扶基金的来源和帮扶对象

  第四条 帮扶基金的主要来源: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款;
  2.市财政拨付的一定数额专项资金;
  3.社会公益活动的募集;
  4.基金的增值;
  5.其他资金。
  第五条 帮扶基金的帮扶对象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虽享受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家庭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职工。

第三章 帮扶基金的用途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帮扶基金的主要用途:
  1.为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
  对因大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提供500元以内的救助,每户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额不超过2000元。
  2.对困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帮助再就业。
  每年为困难职工举办5~6期免费技能培训班。
  因再就业需要借款的困难职工可一次提供2000元以内的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
  因再就业需要贷款的困难职工,由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对被批准者每户可提供10000元以内贷款的一年贴息。
  3.对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对因劳动争议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律师进行代理诉讼的困难职工,可提供50%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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