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
市区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市区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市区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区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出租汽车,是指经市交通局许可,已安装计价器以里程或时间计费,提供零星货物运输服务的微型货运汽车。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全市货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出租汽车行业。市、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工商、公安、价格、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出租汽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本市货物运输市场发展趋势、城市道路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对货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 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具体经营年限按《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省有关规定实施。
禁止非法转让、买卖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货运出租汽车需要更新的,应按原有同类车型进行改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列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
(二)车厢底板平整,车长小于等于3.80米,货厢长度大于等于1.3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