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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和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
 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2]10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规范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行为,简化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手续,现就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9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商业、服务业(仅限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及餐饮)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外埠学校代培在校生实习,并应当分别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认定手续:
  (一)在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到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认定手续;
  (二)其他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认定手续。
  二、外埠学校应当为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学院。
  三、进京参加培训实习的外埠在校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有身份证和学生证;
  (四)在校已完成一年以上理论课程的学习。
  四、用人单位使用外埠在校实习生进京实习应当分别向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外埠在校生进京培训实习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外埠学校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进京培训实习的证明;
  (四)外埠学校的资质证明;
  (五)用人单位与外埠学校签订的培训实习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六)培训实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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