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治区财政和地区、地级市财政在编制预算时,仍要将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资金到位金额纳入预算,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地区、地级市自筹的资金要按季均衡到位。为了确保地区、地级市自筹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继续采取统一从自治区财政与地区、地级市财政往来款项中抵扣的办法,将款项直接拨人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将抵扣款连同自治区补助地区、地级市的资金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人地区、地级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应到位的配套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拨付
(一)粮食风险基金按季拨付。补贴资金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二)粮食风险基金对粮食购销企业拨付,由粮食购销企业向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粮食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开具对粮食主管部门的拨款通知书,再由粮食主管部门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或由粮食购销企业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直接对粮食购销企业开具拨款通知书。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依据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书将资金拨付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
(三)主管财政部门收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报送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拨款通知书,逾期未开具的,必须说明理由。农业发展银行在收到主管财政部门拨款通知书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如数划拨,并将回执通知到同级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如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因故不能拨款,必须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并解释原因。
(四)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报送的申请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没有开具拨款通知书,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同级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粮食购销企业的申请,按申请补贴数的80%直接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拨到应享受补贴企业,拨款后通知主管财政部门。
(五)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由企业按政策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四、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