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8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
银行广西分行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从1998年开始,自治区财政对各地区、地级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从2002年开始,自治区将对各地区、地级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进行适当调整,并继续由各地区、地级市包干使用。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监管基金的到位和使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自治区计委、审计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按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负责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继续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通过专户拨付。
二、粮食风险基金筹措
(一)地区、地级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区、地级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构成。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地区、地级市财政配套比例仍按1:1.5执行。自治区财政补助款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