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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30日内,持法院裁定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参统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和终止社会保险缴费手续。企业留守人员在破产清算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分流安置之后可予以补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列入破产清算费用。
  第三十八条 当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破产企业清算组须将破产清算报告和终审裁定书报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破产企业的职工人数,按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实有职工人数确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 106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2002]53号)文件中有关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应提交自谋职业申请书,终止与甲方劳动关系。
  二、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后,签订本协议,从本协议书签字之日起,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终止。甲方在××日内将自谋职业安置费 万 千 百 拾 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甲方负责将“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的证明书”及本人自谋职业协议书存入乙方人事档案。并将乙方的人事档案转往乙方认可的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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