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2]5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
为了推进国有企业破产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使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申请破产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政策,按规定核定预提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各项保险福利费用,核定并清偿破产企业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借(垫)支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工伤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
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支付手续。
第四条 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依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方案应包括:
(一)职工、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
(二)职工、离退休人员分流安置措施和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