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外商投资
 企业城市房产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2]3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1991年1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的基点及税率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1]100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至三年的照顾。为了平衡税负,进一步鼓励外商来我区投资,促进我区对外开放,经2002年4月29日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上述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城市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