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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可以在育龄人员自愿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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