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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
 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2002]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范围,即《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指导标准表》(附后)。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指导标准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颁发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在《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指导标准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颁发,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各地应当按照《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指导标准表》制定具体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适时作出调整,至少每两年应调整一次。
  五、鉴于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福建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方式已提出相关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指导标准表》暂不涉及这项内容,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科学测算,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福建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后,按《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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