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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7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季允石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中的“专利管理机关”名称统一修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二、将第二条中第(一)至(六)项修改为五项: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并处以1000元至5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五万元以上罚款”。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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