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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季允石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总贮存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总贮存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液化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
  二、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液化气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三、第六条第一款中“劳动部门”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六条第三款中“贸易(商业)、化工”改为“经贸”;“技术监督”改为“质量技术监督”。第七条中“劳动”改为“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劳动、技术监督部门”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劳动部门、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三十八条中“贸易(商业)、技术监督”改为“经贸、质量技术监督”。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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