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
 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破产工作,推进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所在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后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
  本办法所称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资产中所列,国家划拨形成或企业投资形成,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包括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
  第三条 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移交行为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地进行。

第二章 移交政策

  第五条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非经营性资产由破产清算组按其原有功能属性,移交非经营性资产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接收管理。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当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移交接收单位管理。移交的非经营性资产中属于划拨的土地,一般仍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划转。
  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划转及变更等手续,原则上免收行政性收费。
  第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不进行评估,按企业破产审计报告确认的价值划转。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