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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加快企业改革和重组,培育市场主体。
  1.尽快改变部分企业和行业“小、散、弱、差”、经营方式陈旧和过度竞争的状况,促进第三产业的集团化、网络化和品牌化经营。打破部门、所有制分割,通过兼并、联合、上市、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多元投资主体、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鼓励服务企业跨地区发展,有关部门要在经营场所、工商登记、劳动用工等方面提供便利。
  2.加快国有服务业企业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服务业领域内国有企业改制,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为私营、个体经济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外贸、公用事业、旅游、文化、电信、金融、保险等行业,要逐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准入的限制,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3.鼓励和扶持民间创业活动,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服务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等多种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积极扶持和引导中小服务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
  4.培育后勤服务企业,促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学校、医院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营利性的后勤服务机构都要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有条件的后勤服务设施都要面向社会开放,并过渡到由社区管理。新组建并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立后勤服务机构,所需服务由社会提供。鼓励社会资金兴办面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参与后勤服务机构的改制,后勤服务机构转制为独立法人后,凡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照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扩大投资,促进消费。
  1.在主要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同时,注意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本市第三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及区县政府要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作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鼓励的第三产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吸引更多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入。
  2.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体系,引导商业银行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积极向各类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发放贷款。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积极向银行推荐有市场、有效益的第三产业项目。鼓励外资投向与城市危旧房改造相结合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回报率高、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第三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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