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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2002)

  (四)符合省、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八条 申请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所在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机制,吸引高科技人才,提高新产品开发能力。
  第十一条 新产品开发应当采取企业自主研究开发和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开发的方式,引进和采用国外先进技术,加速技术的转化。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新产品开发资金。
  政府鼓励企业增加新产品开发资金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实际发生的新产品开发资金可在管理费中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凡列入省、市重点开发计划的新产品,在新产品试制完成后,由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新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鉴定。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新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具备新功能,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检测手段;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新产品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六条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以及生产或者推广应用的要求,选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合同鉴定中的一种方式进行鉴定。具体鉴定方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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