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02]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O1〕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业主或雇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业主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雇工在2002年7月至20O3年6月缴费年度期间,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计征。
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由19%调整至20%,业主为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由11%调整至12%;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