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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收付明细帐,要建立健全验收、领发、保管和清查制度。注8(注8:此条原文为: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收付明细帐,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属于社团的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财务管理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社团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数额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财务人员参加,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此条废止)注9(注9:此条原文为:基金会资金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执行注册资金不得动用的原则。活动资金和基金利息必须按其章程的规定和捐赠人的意愿每年向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资助,捐赠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注10(注10:此条原文为: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事业性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社会团体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自行终止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若干规定
    (深圳市民政局 1995年5月18日 深民字[1995]56号)

  为加强深圳市社会团体的自身建设,建立自律运行机制,增强社会团体的内部凝聚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社会团体的成立
  社会团体经批准筹备之后,应由发起人积极筹备召开首届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于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并于召开大会七天前书面通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逾期不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筹备和登记。注1(注1:此条原文为: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之后,应由发起人积极筹备召开成立大会,社团成立大会应于登记之日起半年内召开,并于召开成立大会七天前书面通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逾期不召开成立大会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解散,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书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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