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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
         1995年5月5日 深民字[1995]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确保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区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社团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有条件的可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五)防止财产物资流失,确保财产物资完整和安全。注1(注1:此条原文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社团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目,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五)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 。社会团体应根据财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齐专、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持会计证上岗,实行钱帐分管制度。注2(注2:此条原文为: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 。社团体应根据财务业务的需要设置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条 社会团体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定期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社团年度预算、决算和资金平衡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二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中,企业单位交纳的会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交纳的会费从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人才培训、社会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订货会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四)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五)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六)利息、汇兑收入、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八条 社会团体财务收入的原则:
  (一)社会团体的各项财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
  (二)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以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作为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社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三)社会团体每年可向其独资创办的经济实体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税后利润的20%;
  (四)社会团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所、学校、出版社、杂志社、中心等实体,社会团体可通过书面协议向上述实体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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