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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执行《统计法》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
  (一)认真搞好统计法规和统计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四五”普法中关于统计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依法统计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统计法》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同时,要在领导干部中大力普及统计知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的主体班次要设置统计知识专题课。
  (二)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腐败行为。”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一些典型案例还要向社会公开曝光。为保障统计行政执法落到实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统计部门须配专人从事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同时,建立定期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对下一级政府统计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检查。
  三、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和基层单位的统计工作
  (一)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快统计信息数据库建设步伐,重视统计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工作;要在全市基本单位普查和统计登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单位名录库,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要认真抓好统计数字的源头工作,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在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统计的原始记录和基础台账,把统计核算、会计核算、业务核算三者有机结合起来,防止数出多门和随意编造虚假统计数字的现象。
  (二)切实加强基层单位的统计工作
  基层的统计工作水平和数据质量直接影响到各级政府统计工作的水平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影响党委、政府的宏观决策。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根据任务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所有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参加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全面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所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时参加政府统计部门的会议,并接受法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虚报和瞒报统计资料。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要规范统计报表的报送制度,认真审核统计资料,努力把统计数据的差错消灭在基层。
  同时,必须切实减轻基层统计负担。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认真清理和规范对基层的统计调查,未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不得非法向基层单位布置统计报表,基层单位有权拒绝填报非法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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