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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性资料(如户口簿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育龄妇女卡复印件、结婚证书复印件等)
  (四)计划外怀孕期间有关部门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笔录
  (五)询问当事人笔录
  (六)询问证人笔录
  (七)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八)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九)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征收社会抚养费送达回证
  (十一)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
  (十三)法院裁定书
  (十四)收费票据(复印件)
  (十五)结案报告

         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立案
  收案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个人或单位违反《条例》《办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如果无处罚权,则移送给有处罚权的机关。)
  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即为立案。主管领导签署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调查取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
  (一)立案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照《条例》《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反《条例》《办法》的事实。
  (三)调查取证通常采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性资料的方法,询问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应注重收集以下方面的材料: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户口性质、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收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及违法事实等有关证明材料。)
  2.双方是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
  4.生育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孩次等;
  5.出具假证明、藏匿、虚报、瞒报等违反《条例》《办法》的事实证据材料;
  6.对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笔录;
  7.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承办部门对应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条例》《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告知听证权
  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笔录。
  四、处罚主体
  对违反《办法》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对发现违反《条例》四十八条《办法》四十三条规定的,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五、行政处分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
  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受行政处分的,应书面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管理权限处理;发现应吊销行医执业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书面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现应予暂扣车辆驾驶执照、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对暂住人员责令停止承包或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的,应书面向当地行政主管的公安、劳动、工商等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对计生部门的建议有不同意见的,计生部门应尊重对方意见,主动协商,依法解决,对双方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当地政府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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