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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社会抚养费(注1)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注1:文中计划外生育费一律改为社会抚养费。)
      (1998年7月23日 深计生[1998]39号)

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粤计生委〔1998〕02号)、《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断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为,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立案
  收案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章计划外生育的案件。根据《条例》四十六条《办法》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包括:1.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2.对不够间隔生育二孩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3.(此项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城市居民已婚妇女未达晚育年龄或农村人口已婚夫妻未达晚育年龄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件;)4.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注3(注3:此条原文为: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件;)5.非法收养他人子女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立案是指镇(街道)计生部门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主管领导签署同意立案意见,即为立案,主管领导签署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计划生育部门须对当事人违反《条例》《办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反《条例》《办法》的确凿证据。调查取证通常采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性资料(如:身份证、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等方法。询问应当做笔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看(不识字的要读给他听),看后或听后无误的,被询问人要在笔录上注明“看后(听后)无误”等字样,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各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取证应收集的材料:
  (一)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书面证明。其中主要是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
  3.超生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明、户口簿的复印件或医院的病案证明材料;
  4.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主要是育龄妇女卡复印件;
  5.当事人计划外怀孕后单位以及计生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笔录;
  6.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说明计划外生育的孩次、生育的时间、地点及对计划外生育的认识等情况;
  7.询问证人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不够间隔生育二孩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1.当事人基本情况。同(一)1
  2.同(一)2
  3.第一个孩子和第二个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指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医院的病案证明材料;
  4.5、6、7同(一)4、5、6、7
  (三)(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城镇居民已婚妇女未达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农村人口已婚夫妻未达晚育年龄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件。
  注:构成该条违法事实的条件是孩子出生时,已婚妇女仍未满24周岁。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1、(1)
  (2)同1、(2)
  (3)育龄妇女出生日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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