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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审查后,核发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并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
  建设项目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立项批准机关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执行计划,不得供地。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批次报批并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集中预审。
  第九条 建设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利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含耕地,下同)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新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用地计划指标。
  新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计划的管理,具体到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地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由同级发展计划部门综合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分别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州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确需调整或追加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执行计划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禁止建设项目无农用地转用计划或超农用地转用计划用地。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用地报批阶段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是否落实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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