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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单位关于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单位
 关于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体改办、省上市办《关于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
      (省体改办、省上市办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为促进产权交易健康发展,规范产权交易机构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规范和发展我省产权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思想
  产权交易市场是企业优化产权(股权)结构、进行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的基础性公共平台,是地方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交易机构是产权交易市场的载体,是按照一定交易规则和程序运行,为各类产权(股权)买卖提供中介服务的场所。
  针对我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市场化程度较低,交易行为不够规范以及产权市场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现状,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交易行为为基础,增强交易机构功能为重点,信息网络为纽带,通过引导,健全制度,加强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二、合理布局产权交易机构
  产权交易机构布局要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和中心城市功能,根据适度集中,兼顾地区发展的原则和产权市场的现有交易量和潜在需求等情况,合理布局,防止机构过多过滥,造成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现有产权交易机构要进行必要的清理和规范;新设机构要严格控制,从严把关,增设机构以尚未设有机构的地级市为主,适当兼顾少数确有发展条件的县(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积极发挥中心城市向周边地区的辐射功能和带动作用,鼓励开展合作与联合,通过竞争,实施兼并、重组、托管,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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