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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纠纷
 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粤知法[2002]2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知识产权局、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省物价局《关于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24号),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省物价局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经授权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均按此办法收取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时,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 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案件处理过程中勘验、鉴定、翻译、差旅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日期出庭的差旅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执行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经济赔偿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涉及经济赔偿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一万元以下,每件交五百元;
  2、超过一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点二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点四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六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二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八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四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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