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口岸办关于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口岸办关于
 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2]156号)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市口岸办报送的《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厦门市集装箱运输事业的发展,加快口岸通关效率,保障厦门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的运行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港电子订舱系统”是指利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进行集装箱订舱、排载及与之相关的业务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港口生产部门、代理中介服务部门、口岸查验部门等。
  第四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是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电子订舱系统的开发、相关管理规章和专业规范的制订。会同物价部门制订系统运行的费目、费率和收费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的推广应用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原则,项目运行的第一年至第二年由政府在运行经费上给予扶持。
  第六条 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的运营商负有为所有入网用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内容包括:
  (一)提供订舱电子报文的传输、存贮、查询、举证等服务;
  (二)负责对转发的报文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修改和提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经营机密信息;
  (三)为用户提供咨询,组织用户的操作技术培训;
  (四)负责电子数据交换和传输系统的安全、可靠;
  (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研究开发新的电子报文格式,及时处理报文和数据结构的变更情况,负责标准体系相关代码的维护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