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
(京政发[200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适应城市住宅商品化进程,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已经第130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此次修订的指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京政发〔1994〕72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一、总则
(一)本指标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地区新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乡镇居住区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指标执行。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二)本指标所指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4万至6万人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左右。每户平均居住人口2.8人,平均每户(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配套公建。按配套指标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居住区配套公建分类: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八类配套公建。按效益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盈利性配套公建。公益性配套公建,即非盈利性设施,以指令性指标控制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盈利性配套公建,即居住区日常生活必须的商业服务性设施,以指导性指标引导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五)居住区各级配套公建项目应按照本指标 (详见附表1、附表2)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级的,应按表1配建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级的,应按表2配建设置项目。
2.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之间的居住地区,除应配建居住小区级的设置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居住区级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3.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区规模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更高层次的公共服务设施。
4.商业服务类除综合超市、社区菜市场和再生资源回收点等三项为必设项目外,其它商业服务项目在符合规定千人指标的条件下,为指导性指标,可进行调整、合并。
(六)配套公建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配套公建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七)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配套公建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居住区民防地下空间。
(八)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
(九)配套公建配置除执行本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二、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配套公建的配置要求
(一)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在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托)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二)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小学生穿越城市干道。教学楼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学校运动场与邻近住宅要保持一定的间隔。
(三)学校操场应向社区开放,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应集中建设,综合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以实现资源共享。
(四)居住区级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等配套公建应集中布置,设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五)社区菜市场应设在室内,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并与住宅保持一定的间隔,避免干扰。
(六)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提高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26号)的规定,并区别北京旧城内外地区分别配置居民停车位指标,即:在三环路以外的(包括旧区改造和零星加建的住宅)地区,按每千户500个车位标准设置;在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地区,按每千户300个车位标准设置;二环路以内旧城及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车位标准应另行研究。中高档商品住宅按每户1个车位标准设置,高档公寓和别墅按每户1.3个车位标准设置。
(七)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综合超市、社区菜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八)居住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可设在小区的主要出入口,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
三、非规模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要求
(一)非规模居住区是指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居住小区之间以及未达到居住小区规模的居住区。居住人口在6万人以上的居住地区要考虑设置地区级非配套公建。
(二)非规模居住区配套公建配置规定:
1.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居住区,按居住小区级低限指标配置。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3900至18200平方米,用地面积每千人1600平方米;
2.居住人口在2万至4万人之间的居住区,按居住区低限指标配置。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5600至20300平方米,用地面积每千人3900至4600平方米。
(三)地区级非配套公建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1000平方米,用地面积每千人1500平方米。
附表:1.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级(4万至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附表1: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级(4万至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
│类│序│ 项目名称 │ 千人指标 │ 一般规模 │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 备注 │
│别│号│ ├────┬─────┼─────┬───────┤ │(万人/处) │ │
│ │ │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 │
│ │ │ │(平方米)│(平方米) │(平方米) │ (平方米) │ │ │ │
├─┼─┼───────┼────┼─────┼─────┼───────┼──────────────────┼──────┼───────────────┤
│ │1 │幼(托)儿园 │281~310│420~450 │8班2000 │8班(200生) │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 │0.7~1.0 │最小规模8~12班/所。 │
│ │ │ │ │ │12班3000 │ 2900 │就近入园90%,并适当留有余地,合3 │ │ │
│ │ │ │ │ │ │12班(300生) │0/座千人;建筑9.38~10.32平方 │ │ │
│ │ │ │ │ │ │ 4300 │米/座,用地14~15平方米/座,每 │ │ │
│ │ │ │ │ │ │ │班25座。 │ │ │
│ ├─┼───────┼────┼─────┼─────┼───────┼──────────────────┼──────┼───────────────┤
│ │2 │小学 │274~305│548~610 │11000 │“九年一贯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 │2.2 │小学:24班(960学生)一般规模建 │
│ │ │ │ │ │ │制”学校36 │3.6%,入学率100%,并考虑20%的 │ │筑6200平方米,用地12400平方 │
│ │ │ │ │ │ │班 (1440 │外来人口因素,合43座/千人;建筑 │ │米;服务规模2.2万人/处。( │
│ │ │ │ │ │ │生)22000 │6.38~7.10平方米/座,用地12.76 │ │一个远郊区、县及市区边缘集 │
│ │ │ │ │ │ │ │~14.20平方米/座,每班40座。初中 │ │团应有一、两所小学采用“较高 │
│ │ │ │ │ │ │ │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 │ │标准”:建筑8.62~9.58平方 │
│ │ │ │ │ │ │ │,入学率100%,并考虑20%的外来人 │ │米/座,用地17.24~19.16平 │
│ │ │ │ │ │ │ │口因素,合22座/千人;建筑8.35~ │ │方米/座)。设置100米直跑道和 │
│ │ │ │ │ │ │ │9.56平方米/座,用地16.70~19.12 │ │解决学生上操的活动场地,有条 │
│ │ │ │ │ │ │ │平方米/座,每班40~45座。 │ │件的应设置200米环形跑道。 │
│ │ │ │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 │ │初中:设置200米环形跑道和100 │
│ │ │ │ │ │ │ │居住区总人口5.4%,入学事100%,并 │ │米直跑道,同时保证足够的篮、 │
│ ├─┼───────┼────┼─────┤ │ │考虑2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5座/千 │ │排球场地。 │
│教│3 │初中 │184~210│368~420 │ │ │人,建筑7~8平方米/座,用地14~16 │ │“九年一贯制”学校:设置200 │
│ │ │ │ │ │ │ │平方米/座,每班40座。(千人指标: │ │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有 │
│ │ │ │ │ │ │ │建筑面积455~520平方米,用地面积 │ │条件的应设置400米环形跑道, │
│ │ │ │ │ │ │ │910~1040平方米) │ │同时应保证设置足够的篮、排 │
│ │ │ │ │ │ │ │ │ │球场地, │
│ ├─┼───────┼────┼─────┼─────┼───────┼──────────────────┼──────┼───────────────┤
│ │4 │高 中 │134~153│268~306 │24班9000 │ 24班 │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 │8/1×24班 │中学:30班(1200~1350学生) │
│ │ │ │ │ │30班11000 │(960~1080生) │1.8%,入学率80~85%(其中普通 │10/1×30班 │一般规模建筑11000平方米, │
│ │ │ │ │ │ │ 18000 │高中70%,职业高中入学率10~15%) │ │用地22000平方米;服务规模 │
│ │ │ │ │ │ │ 30班 │合16~17座/千人;建筑8.35~ │ │3.2万人/处。(一个远郊区 │
│ │ │ │ │ │ │(1200~1350生 │9.56平方米/座,用地16.70~1 │ │,县及市区边缘集团应有一 │
│ │ │ │ │ │ │ 22000 │9.12平方米/座,每班40~45座。 │ │、两所中学采用“较商标准” │
│ │ │ │ │ │ │ │ │ │:建筑15.44~16.08平方米 │
│ │ │ │ │ │ │ │ │ │/座,用地30.88~32.16平 │
│ │ │ │ │ │ │ │ │ │方米/座)。高中:设置400米 │
│ │ │ │ │ │ │ │ │ │环形跑道,同时保证足够的篮,排│
│ │ │ │ │ │ │ │ │ │球场地。 │
│ │ │ │ │ │ │ │ │ │本指标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 │
│ │ │ │ │ │ │ │ │ │商中。 │
│ │ │ │ │ │ │ │ │ │ │
│ ├─┴───────┼────┼─────┼─────┼───────┼──────────────────┼──────┼───────────────┤
│ │小计 │873~978│1604~1786│ │ │ │ │本类别“一般规范”为“最低规模│
│ │ │ │ │ │ │ │ │”一般小校(园)采用高限,大校( │
│ │ │ │ │ │ │ │ │园)采用低限,标准较高大校(园) │
│ │ │ │ │ │ │ │ │可采用高限 │
├─┼─┬───────┼────┼─────┼─────┼───────┼──────────────────┼──────┼───────────────┤
│ │5 │社区卫生服务站│24 │40 │300~500 │500~800 │一般3~5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一个社区│1.25 │含卫生服务中心居住区不再设立 │
│ │ │ │ │ │ │ │卫生服务站,功能社区按5000~10000设 │ │卫生服务站。 │
│ │ │ │ │ │ │ │置。 │ │ │
│ ├─┼───────┼────┼─────┼─────┼───────┼──────────────────┼──────┤ │
│医│6 │ 社区卫生 │50 │75 │1500~2000│2000~2400 │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为范围设置 │2.5~3 │ │
│疗│ │ 服务中心 │ │ │ │ │,人口过多的街道可按2.5~3万人设置 │ │ │
│ │ │ │ │ │ │ │中心,中心可设综合病床。 │ │ │
│卫├─┼───────┼────┼─────┼─────┼───────┼──────────────────┼──────┼───────────────┤
│生│7 │ 综合医院 │264 │460 │200床13200│200床23000 │每千人4床,建筑66平方米/床,用地 │5 │含建综合医院居住区不再设立卫 │
│ │ │ │ │ │400床26400│400床46000 │115平方米/床。 │10 │生服务中心。 │
│ │ │ │ │ │500床33000│500床57500 │ │12.5 │ │
│ ├─┴───────┼────┼─────┼─────┼───────┼──────────────────┼──────┼───────────────┤
│ │ 小计 │338 │575 │ │ │ │ │ │
├─┼─┬───────┼────┼─────┼─────┼───────┼──────────────────┼──────┼───────────────┤
│ │8 │综合文化 │96~126 │70~100 │3800~4800│3000~3500 │内容建议:(1)文化康乐设施2000~2500 │3~5 │可综合设置。 │
│ │ │活动中心 │ │ │ │ │平方米(多功能影视厅、文娱艺术、康乐 │ │ │
│文│ │ (会所) │ │ │ │ │健身活动等);(2)图书阅览科技活动设 │ │ │
│ │ │ │ │ │ │ │施600~800平方米;(3)老年人活动设施 │ │ │
│ │ │ │ │ │ │ │200~300平方米;(4)青少年之家1000~ │ │ │
│ │ │ │ │ │ │ │1200平方米。 │ │ │
│化├─┼───────┼────┼─────┼─────┼───────┼──────────────────┼──────┼───────────────┤
│体│9 │体育场 │ │250~300 │ │25000~30000 │设置400米环形跑道运动场,建筑与室 │10 │ │
│育│ │ │ │ │ │ │内场馆由体育主管部门酌定。 │ │ │
│ ├─┼───────┼────┼─────┼─────┼───────┼──────────────────┼──────┼───────────────┤
│ │10│文化广场 │5 │100 │50 │1000 │包括户外健身场地、集会、露天表演、 │1 │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 │
│ │ │ │ │ │ │ │救灾场所。 │ │ │
│ ├─┴───────┼────┼─────┼─────┼───────┼──────────────────┼──────┼───────────────┤
│ │ 小计 │101~131│420~500 │ │ │ │ │大的居住区、小区采用低限指标,│
│ │ │ │ │ │ │ │ │小的居住区,小区采用高限指标。│
├─┼─┬───────┼────┼─────┼─────┼───────┼──────────────────┼──────┼───────────────┤
│ │11│ 综合超市 │350 │300 │1500~2000│ │ │4~6 │尽量独立设置,并适度集中。 │
│ │ │ 社区菜市场 │ │ │ 2000 │ │ │ │ │
│ ├─┼───────┼────┼─────┼─────┼───────┼──────────────────┼──────┤ │
│商│12│再生资源回收点│10 │10 │10~20 │ │ │ │ │
│业├─┼───────┼────┼─────┼─────┼───────┼──────────────────┼──────┼───────────────┤
│服│13│ 其它商业服务│340 │190 │ │ │可设置药店、便民连锁店、书店、餐饮 │4~6 │可按行业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务│ │ │ │ │ │ │、修配等。 │ │餐饮、修配等门店不得安排住宅 │
│ │ │ │ │ │ │ │ │ │底层,布局相对集中、独立设置。│
│ ├─┴───────┼────┼─────┼─────┼───────┼──────────────────┼──────┼───────────────┤
│ │ 小计 │700 │500 │ │ │ │ │ │
├─┼─┬───────┼────┼─────┼─────┼───────┼──────────────────┼──────┼───────────────┤
│ │14│ 储蓄所 │14~21 │ │150~200 │ │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 │0.6~0.7 │可设于住宅底层。 │
│ │ │ │ │ │ │ │户可酌情安排。 │ │ │
│ ├─┼───────┼────┼─────┼─────┼───────┼──────────────────┼──────┼───────────────┤
│金│15│银行分理处 │30~50 │ │1500 │ │1万户以上规模居住区设一处。 │3~5 │ │
│融├─┼───────┼────┼─────┼─────┼───────┼──────────────────┼──────┼───────────────┤
│邮│16│邮政所 │25—36 │25~36 │250~350 │250~350 │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 │ │ │
│电│ │ │ │ │ │ │户可酌情安排。 │ │ │
│ ├─┼───────┼────┼─────┼─────┼───────┼──────────────────┼──────┼───────────────┤
│ │17│邮局 │40~50 │40~50 │1500~2000│1500~2000 │设独立性场院。 │3~5 │ │
├─┼─┼───────┼────┼─────┼─────┼───────┼──────────────────┼──────┼───────────────┤
│ │18│电话局 │80~133 │60~100 │3~5万门 │3—5万门 │10万人以上的开发区设中心局。 │3~5 │ │
│ │ │ │ │ │4000~8000│3000~5000; │ │(3万门支局) │ │
│ │ │ │ │ │; │5~10万门 │ │6~10 │ │
│ │ │ │ │ │5~10万门 │6000~8000 │ │(3~5万门分 │ │
│ │ │ │ │ │8000~ │ │ │局) │ │
│ │ │ │ │ │15000 │ │ │ │ │
│ ├─┴───────┼────┼─────┼─────┼───────┼──────────────────┼──────┼───────────────┤
│ │ 小计 │189~290│125~186 │ │ │ │ │ │
├─┼─┬───────┼────┼─────┼─────┼───────┼──────────────────┼──────┼───────────────┤
│ │19│社区服务中心 │20—27 │16~20 │800~1000 │600~800 │包括优抚服务,社会福利、咨询服务、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 │
│ │ │ │ │ │ │ │婚姻服务、计生宣传咨询、家庭劳务服 │ │层。 │
│ │ │ │ │ │ │ │务、健身房及康复服务等及相应管理用 │ │ │
│ │ │ │ │ │ │ │房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中心。 │ │ │
│ ├─┼───────┼────┼─────┼─────┼───────┼──────────────────┼──────┼───────────────┤
│ │20│综合服务部 │41 │50 │130 │ │包括邮政信报箱、公用电话、取奶点及 │0.3 │一户一箱组成信报箱群 │
│ │ │ │ │ │ │ │其它便民服务项目,宜结合居委会设置 │ │ │
│ │ │ │ │ │ │ │。 │ │ │
│ ├─┼───────┼────┼─────┼─────┼───────┼──────────────────┼──────┼───────────────┤
│社│21│ 存自行车处 │600~720│ │600~1000 │ │按每户存自行车2辆设置,每车占1.5 │0.09~ │有利用地下人防存车时采用高限指│
│ │ │ │ │ │ │ │平方米建筑面积 │0.15 │标,用地以设于地下室计。 │
│区├─┼───────┼────┼─────┼─────┼───────┼──────────────────┼──────┼───────────────┤
│服│22│居民汽车场库 │2857~ │893 │ │ │0.3~1.3车位/户,筏乏面停车率( │ │宜做地下车库,并附建洗车房。 │
│务│ │ │17143 │ │ │ │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的 │ │ │
│ │ │ │ │ │ │ │比率)按10%控制。 │ │ │
│ ├─┼───────┼────┼─────┼─────┼───────┼──────────────────┼──────┼───────────────┤
│ │23│敬老院 │60 │100 │3000~4000│5000~6000 │200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按 │5 │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幼儿园等邻近│
│ │ │ │ │ │ │ │建筑15~20平方米/床,用地25~30 │ │设置。 │
│ │ │ │ │ │ │ │平方米/床标准设置。 │ │ │
│ ├─┼───────┼────┼─────┼─────┼───────┼──────────────────┼──────┼───────────────┤
│ │24│残疾人 │6 │10 │500~600 │800~1000 │30左右床位,2~3班及相应的教学训 │5~10 │ │
│ │ │康复托养所 │ │ │ │ │练设施,康复娱乐门诊设施等,可结 │ │ │
│ │ │ │ │ │ │ │合敬老院设置。 │ │ │
│ ├─┴───────┼────┼─────┼─────┼───────┼──────────────────┼──────┼───────────────┤
│ │ 小计 │3584~ │1069~1073│ │ │ │ │ │
│ │ │17997 │ │ │ │ │ │ │
├─┼─┬───────┼────┼─────┼─────┼───────┼──────────────────┼──────┼───────────────┤
│ │25│街道办事处 │30~40 │30~50 │1200~1500│1500 │含工商、税务,不足万户的酌情设置。 │3~5 │ │
│ ├─┼───────┼────┼─────┼─────┼───────┼──────────────────┼──────┼───────────────┤
│行│26│派出所及巡察 │30~40 │36~50 │1200~1500│1500~1800 │不足万户的酌情设置。 │3~5 │ │
│政├─┼───────┼────┼─────┼─────┼───────┼──────────────────┼──────┼───────────────┤
│管│27│社区居民委员会│20~28 │ │150~225 │ │2000~3000户/处。 │0.6~0.9 │ │
│理├─┼───────┼────┼─────┼─────┼───────┼──────────────────┼──────┼───────────────┤
│ │28│物业管理处 │70 │70 │700 │7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 │0.7~1.5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
│ │ │ │ │ │ │ │、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 │ │ │
│ │ │ │ │ │ │ │控等。 │ │ │
│ ├─┴───────┼────┼─────┼─────┼───────┼──────────────────┼──────┼───────────────┤
│ │ 小计 │150~178│136~170 │ │ │ │ │ │
├─┼─┬───────┼────┼─────┼─────┼───────┼──────────────────┼──────┼───────────────┤
│ │29│密闭式清洁站 │10 │12 │120 │150 │ │0.7~1.5 │ │
│ ├─┼───────┼────┼─────┼─────┼───────┼──────────────────┼──────┼───────────────┤
│ │30│公厕 │10 │10 │50 │60 │ │0.4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威公交首 │
│ │ │ │ │ │ │ │ │ │末站、加油站附近。尽可能附建于│
│ │ │ │ │ │ │ │ │ │其它建筑内。 │
│ ├─┼───────┼────┼─────┼─────┼───────┼──────────────────┼──────┼───────────────┤
│ │31│公交首末站 │30 │200 │300 │2000~3000 │ │1 │ │
│ ├─┼───────┼────┼─────┼─────┼───────┼──────────────────┼──────┼───────────────┤
│ │32│市政站点 │20~ │160~ │ │ │其它市政设施(站点)酌情安排: │ │设锅炉房时采用括弧内指标。 │
│ │ │ │(150) │(630) │ │ │△无城市热网地区设集中锅炉房建筑 │ │ │
│市│ │ │ │ │ │ │100~130平方米/千人; │ │ │
│政│ │ │ │ │ │ │△开闭所1万~1.5万户设一处300 │ │ │
│公│ │ │ │ │ │ │平方米; │ │ │
│用│ │ │ │ │ │ │△变电室按负荷半径≤250米设置,每 │ │ │
│ │ │ │ │ │ │ │室120~150平方米; │ │ │
│ │ │ │ │ │ │ │△中低压燃气调压站一般按负荷半径 │ │ │
│ │ │ │ │ │ │ │≤500米设置,每处建筑50平方米; │ │ │
│ │ │ │ │ │ │ │△城市热网区设热力点一般每10万平 │ │ │
│ │ │ │ │ │ │ │方米左右(不大于20万平方米)建筑 │ │ │
│ │ │ │ │ │ │ │设一处; │ │ │
│ │ │ │ │ │ │ │△高压水泵房高层住宅酌情设置。 │ │ │
│ │ ├───────┼────┼─────┼─────┼───────┼──────────────────┼──────┼───────────────┤
│ │ │有线电视站所 │8 │10 │440 │560 │机房与用户维护管理,进出缆线方便 │2万户/处 │可设于其他建筑内,宜设置在建 │
│ │ │ │ │ │ │ │,有工程办公用车停车位120平方米。 │ │筑首层。 │
│ │ │ │ │ │ │ │ │ │ │
│ ├─┼───────┼────┼─────┼─────┼───────┼──────────────────┼──────┼───────────────┤
│ │33│公共停车场、 │ │30 │ │1000~1500 │出租车位,停放通勤车、出租汽车、 │3~5 │ │
│ │ │加油站 │ │ │ │ │小公共汽车及其它车辆。50~100车位 │ │ │
│ │ │ │ │ │ │ │/千户。 │ │ │
│ ├─┴───────┼────┼─────┼─────┼───────┼──────────────────┼──────┼───────────────┤
│ │ 小计 │78~208 │422~892 │ │ │ │ │ │
├─┴─────────┼────┼─────┼─────┼───────┼──────────────────┼──────┼───────────────┤
│ 总计 │6013~ │4851~ │ │ │ │ │建筑面积13.4平方米/人,用地 │
│ │20820 │5682 │ │ │ │ │面积5.3平方米/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