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对象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拟录用职位数等额确定。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适应拟录用职位所需要的条件以及录用后是否需要职务回避的情况等。
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经考核合格拟录用的人员,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 录用
第二十三条 招考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核、公示的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市(州)人事部门审批。
被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发给《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被录用人员,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被录用人员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二十五条 被录用人员的原工作单位应当凭录用通知书为被录用人员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被录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关系的,应当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手续;被录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发生争议的,由被录用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工作单位应当终止其试用并报录用审批机关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的,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职定级。
试用期满不合格的,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可视具体情况延长试用期半年或者取消录用资格;延长试用期满仍不合格的,按报批程序取消录用资格。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六十一条所列关系的,必须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