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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资格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招考单位共同负责。经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者,由省、市(州)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第四章 考试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需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省人事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州)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拟录用职位所需的素质与能力。
  考试排名可以采取按事先规定的比例将笔试、面试成绩合成的方式确定,也可以采取按笔试、面试分段淘汰的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由省人事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笔试内容由省、市(州)人事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面试由省、市(州)人事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面试考官由人事、监察、招考单位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组成,并根据省人事部门确定的面试测评要素和测评方法进行测评。
  第十八条 面试考官逐步实行资格制度,并建立面试考官库。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者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三)省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条 对考试合格者应当进行体检。
  体检对象在考试合格人员中按照事先规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体检工作由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县(市、区)以上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招考单位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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