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已经2002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云川
2002年8月6日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确保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级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本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第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
(三)制定并申报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四)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六)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七)体检;
(八)考核;
(九)公示;
(十)录用。
第二章 录用计划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的要求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