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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2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云川
                           2002年7月12日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拆迁工作的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存款账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专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没有存入足够资金的,不得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及时解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资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解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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