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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2]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成为调节和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农业税及其附加成为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的核实登记工作
  对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税纳税人,征收机关要对纳税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等农业税基本要素进行核实登记,并将登记内容和纳税人的依率计征税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评议监督。群众没有异议的,分户填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征收机关有权确定其依率计征的农业税额。
  纳税人计税土地发生变化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征收机关核实,进行变更登记。凡计税面积增加或减少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相应调整其依率计征的农业税额。
  二、合理确定农业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全年应纳农业税额一次确定,夏季一次征收或分夏、秋两季征收,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夏季征收时间为6月1日至8月31日,秋季征收时间为10月1日至11月30日。农业税的纳税期限,自统一规定的税款开始征收之日算起,每一季最短不得少于45天。具体征收比例和纳税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征收机关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三、及时发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
  征收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起始日的15日前向纳税人送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计税面积、当年应纳农业税款、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纳税人要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按时缴纳税款。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征收机关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
  四、切实方便群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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