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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公开拍卖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
 公开拍卖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1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拍卖市场秩序,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公物处理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公物处理和公开拍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物处理,都必须实行公开拍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公物自行处理。
  二、指定黑龙江省龙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具备一定规模、规范运行、优质服务、便于监督的拍卖企业(名单略)承办公物拍卖业务。被指定承办公物拍卖业务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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