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出范围: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其他支出。
县对乡镇确定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应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三、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以乡镇现有财源状况和近几年财政实际收入平均数为基础,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收入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按照“零基预算”的办法,进行合理核定。人员和公用经费要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严格按编制核定。同时,根据农村税费改革要求,将原由乡镇统筹安排的支出纳入支出基数。
(三)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乡镇收支基数核定后,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实行定额上解或定额递增上解;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县对乡镇要实行定额补助。县对乡镇体制基数确定后,不得在体制以外强行集中乡镇预算内外财力。
四、进一步强化乡镇财政管理
(一)精简机构、分流人员。本着政企政事分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重点压缩事业编制,清退临时雇请人员,分流超编人员。实行财税合署办公,强化依法征管力度,努力增加财政收入。
(二)逐步建立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各地要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考虑县乡特别是乡镇的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规范、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保证乡镇机构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以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支出需要。
(三)推行综合预算,加强支出管理。全面推行乡镇“零户统管”办法,取消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各单位财务收支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强化乡镇财政所对乡镇预算执行和乡镇财务管理的职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压缩和取消不属于乡镇政府职能范围的支出。结合乡镇政务公开,制定财政财务收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清理消化债务,化解乡镇财政风险。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责任人、分部门落实偿债责任,逐步予以消化。根据《
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后乡镇政府和财政一律不得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举债。
(五)理顺乡村财务关系,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村级开支,乡镇不准截留、平调、挪用。对村级三项费用支出(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确有较大缺口的,乡镇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与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