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当在产品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二)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者收购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和核定办法,由县市区征收机关决定。
凡收购应税未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意见从向生产者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三)征收机关应采取查帐征收、评产征收、定额征收、核定收入征收等方法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税款征收、有利于商品流通、有利于节约征收成本的原则分品种确定。征收机关应当在纳税登记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方法征收农业特产税。
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农业特产税。
(四)征收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征收税款,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
(五)纳税人收购跨境运销应税农业特产品,按政策规定需要办理外运手续的,应当持完税(含免税)凭证向产品收购地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手续;征收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请的当天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六)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业特产税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正税的20%。
(八)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只征收农业税或者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按照本意见征收农业特产税。
(九)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具体问题,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02年1月1日起我省农业特产税按上述意见进行征收管理,以前有关规定与之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湖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湖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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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率 │ │税率 │ │ 税率 │
│ 税目 │ (%) │ 税目 │(%) │ 税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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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收│ │生│收│ │生│收│
│ │产│购│ │产│购│ │产│购│
│ │者│者│ │者│者│ │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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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园艺产品 │ │ │ 3、芦苇 │ 8│ │ 3、香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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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果品 │ 8│ │ 4、席草 │ 8│ │ 4、蘑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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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毛茶 │ 8│ │ 5、荸荠 │ 8│ │五、特种养殖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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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药材 │ 5│ │ 6、珍珠 │ 8│ │ 1、牛蛙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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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生姜 │ 5│ │ 7、鱼 │ 8│ │ 2、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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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藠头 │ 5│ │ 8、龟 │ 8│ │六、烟叶产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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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花生 │ 8│ │ 9、鳖 │ 8│ │ 1、晾晒烟叶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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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糖料蔗 │ │ 5│ 10、捕捞品 │ 8│ │ 2、烤烟叶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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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果蔗 │ 8│ │三、林木产品 │ │ │七、畜牧皮毛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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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黄花菜 │ 5│ │ 1、原木 │ │ 8│ 1、猪皮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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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花卉 │ 8│ │ 2、原竹 │ │ 8│ 2、牛皮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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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林苗木│ 5│ │ 3、生漆 │ │ 8│ 3、羊皮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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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果用瓜│ 8│ │ 4、天然树脂 │ │ 8│ 4、羊毛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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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蚕茧 │ 8│ │ 5、竹笋 │ │ 8│ 5、兔毛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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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辣椒 │ 8│ │ 6、棕片 │ │ 8│ 6、羊绒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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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槟榔芋│ 5│ │ 7、木本油料 │ │ 8│八、报请批准开征│ │ │
│ │ │ │ │ │ │的其他农业特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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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产品 │ │ │四、食用苗产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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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莲子 │ 8│ │ 1、黑木耳 │ 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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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藕 │ 8│ │ 2、银耳 │ 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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