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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五)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的,或者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业税征管中的具体问题,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02年1月1日起我省农业税按上述意见进行征收管理。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和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单位是指所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有农业特产收入的国有农(林)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学校、团体、寺庙等。个人是指所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并有农业特产收入的承包经营户、联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收入,包括果品、毛茶、药材、生姜、藠头、花生、糖料蔗、果蔗、黄花莱、花卉、经济林苗木、果用瓜、蚕茧、辣椒、槟榔芋收入;
  (二)水产收入,包括莲子、藕、芦苇、席草、荸荠、鱼、龟、鳖、珍珠和捕捞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竹笋、棕片、木本油料收入;
  (四)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收入;
  (五)特种养殖收入,包括牛蛙、蛇收入;
  (六)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收入;
  (七)牲畜收入,包括猪皮(暂停征收)、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
  (八)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
  二、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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