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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
 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
 征收管理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税的纳税人与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承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单位是指国有农场、劳改劳教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个人是指承包经营户、联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农业税计税面积按实有耕地面积计算。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粮食作物收入;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和其他农作物收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二、农业收入的计算与常年产量的核定
  (一)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和其他农作物的收入,比照同等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折合计算。折合率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农业收入一律按照当地所产的主要粮食品种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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