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
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
征收管理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税的纳税人与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承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单位是指国有农场、劳改劳教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个人是指承包经营户、联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农业税计税面积按实有耕地面积计算。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粮食作物收入;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和其他农作物收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二、农业收入的计算与常年产量的核定
(一)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和其他农作物的收入,比照同等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折合计算。折合率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农业收入一律按照当地所产的主要粮食品种以公斤为单位计算。